聊好玩有意思的事,欢迎关注! 一个朋友告诉我她入职了一家国企,工作特别忙。 “活都是我在干,但工资不如正式工多”她说,原来她是劳务派遣员工,并不是和那家国企直接签的劳动合同,在单位里,她被人说成是“临时工”。 另一个朋友大学毕业就进入一家垄断国企工作了,她跟我说:我们部门也不招正式员工了,工作可以让劳务派遣员工去做。 一个高中同学在事业单位工作,那天跟我诉苦:单位的临时工不能干那些需要承担责任的活。 她在跟我说的那个时间段,正好是烧烤带火了我们老家城市,这些临时工纷纷辞职做生意去了,丢给她一大堆的工作。 01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其实离我们很近 “劳务派遣”员工,就是在甲方单位工作,但和乙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现在很多体制内事业单位招的一些岗位也是劳务派遣,比如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就这么一个劳务派遣岗位,因为是在事业单位,报名者众,也很卷。 给甲方干活,但工资是乙方来发放,一旦发生纠纷,比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就容易造成扯皮,甲乙双方都不想承担责任。 2024年10月份在青岛发生的因加班导致的员工猝死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像这样的事件不在少数,而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02 为什么会有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 早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关于强制缴纳社保的规定就出台了。 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劳务外包、劳资双方协商社保费用以工资补贴的形式发放等方式让企业规避了很多用工风险。 特别是劳务外包,很多大型国有企业也用这种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 很多具体干活的岗位都是劳务派遣员工。 正式员工通常享有更全面的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而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相对较弱,可能在薪酬、社保、职业培训等方面存在差异。 03 社保新规对劳务派遣员工提供了保障 本次社保新规的实施,从另一个方面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以下是对社保新规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和解读: 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位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一是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确认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

